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并存吗?

见习期可以与试用期并存么?见习一年,前面半年为试用期。
2024-12-20 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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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目前此规定已废止。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18日教政法〔2009〕6号)明确。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过后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进行转正,不存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并存的说法,对于用人单位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