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入狱如果确定被冤枉,可提起国家赔偿,但不能抵消此次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此次的犯罪行为是否要判刑,应结合实际犯罪情节综合判定。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一码归一码,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你说的这样的规定,同时也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原前座牢被冤枉,该国家赔偿的赔偿;对作假证者或诬告者,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追究,决不能有相互抵消的说法。
不可以!
之前被冤枉国家会对你进行国家赔偿,而你出狱之后再犯一个故意伤害罪,侵犯了新的客体,造成了坏的社会影响,依然会叛你故意伤害并且在量刑方面不会因为之前的误判而有任何的减轻!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