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注1]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注1]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但是具体法院会如何认定,还需要看你方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祝一切顺利!
这个情况真的比较复杂,建议您查阅一下民法中关于知识债权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