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轻伤案件)故意伤人案件要多长时间,

2024-11-15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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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一般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如果情况特殊的,侦查时间可能还会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还可以延长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回答2:

故意伤害案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轻伤以上,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亲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涉及诉讼问题,由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刑事拘留(3-30日)、逮捕(60日)、移送起诉(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退查2次,每次30日),然后才将案件提起公诉。
就是说整个诉讼过程会持续半年左右。如果案件适用快速程序,则只需2个月左右的时间。

回答3:

对侦查的期限没有限制,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获的,但是对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

回答4:

刑事案件不有办案期限限制,但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尽快移送检察院起诉。

回答5:

一般是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