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