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24小时是否符合劳动法?连续工作24小时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除了是为国家生产救灾物质,或者为了国家安全等事情工作的以外。属于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上下班的途中死亡是否算是工伤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纠纷,今年的2月19日55岁的范师傅在下班之后独自骑电瓶车回家,结果在途中发生意外死亡了。范师傅的家人表示范师傅死亡当天,刚刚上完24小时的班过度劳累很可能是死亡的主要诱因。而单位却不愿给予赔偿。
这段视频记录了范师傅出事了整个过程,视频显示范师傅骑着电瓶车在正常行驶,然后直接撞向绿化带上的树木并跌倒属于单车事故,医护人员赶到的时候范师傅已经被认定死亡,范师傅的,妻子说事情发生在今年的2月19号早上,当时范师傅是上班了24个小时以后下班回家,据了解,55岁的范师傅在一家加气站上班,负责的是液压气罐加气的工作,今年二月份的时候气压不足,他们实行的是上班24小时以后休息48小时,在平时上24小时的班中工作量并不繁重,中间都可以趁着间隙休息休息。可是出事那天加气站突然来了气于是范师傅只能不停地工作。
范师傅的妻子认为是过度的劳累导致了下班途中的车祸,但是加气站则认为是范师傅自身的疾病所导致的车祸,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报告,范师傅的死亡没有第三方责任,工伤认定则显示范师傅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那么范师傅的死亡是否和加班以后过度劳累有关,24小时的加班又是否存在并合理呢,记者陪同家属找到了加气站了解情况,加气站的负责人表示,范师傅出事之前加班24小时的情况属实,但是范师傅不属于工伤,因此单位不会进行赔偿,考虑到范师傅的家庭情况以及他在单位工作多年,他们会以工会的名义对范师傅进行人道补偿。
连续工作24小时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除了是为国家生产救灾物质,或者为了国家安全等事情工作的以外。属于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