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看了下,上面的几个答案都是不完整的,不是规范的作法。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办法进行补救,不麻烦,更不需要找人什么的,因为有文件的明确规定: 1、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因此,你们作为销售方,只需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给对方,购买方即可据以进帐、认证、抵扣了的: (1)所遗失的该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2)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发现丢失发票,应在次月初办理完毕抄报税手续后,再到办税大厅报税窗口去申请出具证明单,附上丢失发票的书面详细说明即可。当然,各地要求报送的资料可能会有小差异。
把存根复印一张给他们,并注明客户联和抵扣联丢失,剩下的事让他们自己去处理就行了。不涉及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