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2025-02-07 11:28:2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按份共有,不属于共同共有(没有共同共有的特殊关系,例如家庭、夫妻、合伙等)
2、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2、善意第三人;合理价格购买;已经交付)

回答2: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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