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2025-01-25 04: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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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回答2:

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它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等,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3: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