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
1.《环境保护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地方标准严与国家标准,或者未有国家标准的,且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生效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不对,一般是地方优于国家。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