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孙某是一名矿工,需要长年在井下作业,久而久之他身体出现了不适的症状,经常头晕、胸闷,孙某怀疑自己是得了职业病,于是他到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孙某进行了诊断,认为孙某并没有患职业病,只是血糖较低而引起的头晕。孙某对此诊断结论很不满意,他想再次申请鉴定。那么,孙某应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律师答疑
关于职业病如何申请再次鉴定,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本案中,孙某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条链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九章 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患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另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6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不服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