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的下属鉴定机构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来看所能使用的医疗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至少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至少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工资则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予以支付。
关于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立了根据本人工作年限来计算医疗期的原则。即: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
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H先生连续工龄已超过八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当按H先生8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疾病休假工资。企业不发或者低于这个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均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在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停工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对于职工停工医疗期的延长,《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市劳动局按照政府规章的规定,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H先生不幸患了尿毒症,符合规范性文件“严重疾病”的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适当延长医疗期。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可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老板不承认H先生是其公司的职工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协调、调解和仲裁三种途径解决。但是,调解和仲裁均受到申请时效的限制。特别是H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对其是否公司的职工,负有举证责任,可采用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职工。 《中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尿毒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按劳动者的工龄确定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情稳定,出院就可以算暂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