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1、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2、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6539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