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附带起征点):
(1)起征点
起征点,一般是指某一税种中,对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依据(即计税依据)规定的一个数值节点。纳税人达到该节点的,必须按照全部数额进行计算,缴纳税款;没有达到该数值节点的,纳税人就不要缴纳税款,享受免税。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就是一个起征点的概念。同时,可以看出,对于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也可以存在两重起征点。
(2)免征额
免征额,一般是指某一税种中,对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依据(即计税依据)规定的一个数值节点。纳税人达到该节点的,仅就其超过该数值以上的数额部分进行计算,缴纳税款;该数值节点对应的数额,纳税人不需要缴纳税款。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这里,对于符合条件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后的仅就超过部分征税,至于减半则属于另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性质。
(3)减除费用
居于应税项目的基本原理,部分税种的部分应税项目,在计算税款时采允许减除一定费用(或者说金额)之后的余额作为依据。这种采用减除费用的计税办法,多数属于是以所得类为征税对象的项目。根据减除费用方式的不同,有三种形式:
一是按固定值减除费用金额。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情形,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在每月收入额中允许减除费用五仟千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采用固定费用减除,不论其他情形,统一减除费用5000元。
二是按比例值减除费用金额。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按照从价计税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复合型减除费用金额。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这里以之前的老规定举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采用固定值减除办法,统一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则按照20%的比例减除。
一、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二、 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三、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四、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扣除额就是指起征点,收入在3500以上开始交税.免除额是指可以不用交税的一些收入.
企业的职工一般很少涉及到免征额,企业的职工一般是基本工资+交通补助+餐补+其他补助-保险费=实际工资,这个实际工资大于3500就要交税.
免征额的比如说保险的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困难补助\债券的利息\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等吧.这结钱不用交个所税.
目前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就是3500元,但在此基础上,还允许扣除一些费用:
例如: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
这个就是政策的具体讲解。
现如今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是3500元,
免征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在征税对象中明确规定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是以起征点为依据,并与起征点直接联系。在起征点以下的部分,不予征税,其不予征税的数额即为免征额。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免税,其免征额为3500元。实际上,免征额既是一种特殊的起征点,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税项扣除。税法中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