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坚决要离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黄女士一开始以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够一直这样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个女人出现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当时气头上她是想过要离婚,但是后来冷静下来,回想以前跟老公的点点滴滴,她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放弃这个家庭,但是老公对她的态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烦。
但是,黄女士也没有因此放弃,她相信老公会再回到她的身边的。
她在网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讨教了许多办法,但是效果不大。后来,她在网上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
缘盾情挽回感机构有专业情感挽回老师、资深高级婚恋关系指导师,帮助很多女性修复情感问题,很多家庭在老师的帮助下破镜重圆。当时黄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师给的观点是极其尖锐,一针见血,能一眼指出情感问题的本质。她听完老师的解答后,认识到经营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尘埃里,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几个闺蜜朋友讨教,就能改变。她决定按照老师的方法一点点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让她太意外了!
根据老师的指导,三天后,老公就主动提出谈心了。黄女士当时心跳得不行!以前他们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会说心里话!大概两个月后,黄女士反映说老公对她温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异样,更惊喜的是,老公主动带她去旅游!老公对她说:“突然发现你最近像刚谈恋爱那会儿,十分迷人!”黄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专业老师的帮助下从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华丽转身,修复成功了。
黄女士曾经抱怨上天的不公,不过后来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过自己抓牢的。她很幸运,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改变了这一切;她也很聪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没有对症下药,就用了这一招——找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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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物权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婚姻法》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这要分情况进行考量。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此外,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依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裁判实践情况,“老公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是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是以该房屋产权证书所载登记时间为划分界点的,如在婚姻期间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女方有权主张分割。但如在婚前男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女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女方是可以主张分割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生效之日止这段期间的婚后月供还贷部分财产。
2.婚后房产增值收益是否有权主张分割,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且法院判例也各有不同,但可以主张。
3.婚后所购家电、房屋装修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主张分割,但需要举证或者双方认可。婚前所购电器等动产归男方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