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制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吸收的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是汉堡规则下的责任制度。沿海运输实行的完全的过失责任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之类的东东。 好久没碰了,供您参考。 个人给个建议,去看看过去的《海商法年刊》,好像2009还是2010的就有,上面有一个讲鹿特丹规则的,司玉琢老师写的,上面好像进行了回顾。
实行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