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是指发生了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形,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案件,法院裁定案件暂时不执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所谓 “中止执行” 是指因突发情况而需要暂停对某个案件判决的执行工作。例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执行工作暂时无法继续,需要等待明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需要中止执行工作程序。另外,“终止” 与 “中止” 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终结)的意思,另外一个属于(暂停)的意思。
有下列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需要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确认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将恢复执行程序。
而结案,是指被调查的事件或被执行的案件有了最终的结论或结果,不再需要继续调查或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