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1、可以书面催告对方签订合同
2、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请求其督促签订合同
3、如果甲方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过招标投标的相关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就此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存在争议,且多数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我们认为: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的中标人所作出的无条件承诺,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而拒不签订具体合同书的,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
招标单位向你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中标通知书对你单位和招标单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应该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话,你单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