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推荐答案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人家的问题是男方父母出资为男方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而不是男方自己购房自己登记。
我理解,不应当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而应该适用第7条,视为对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见附文)
现有证据都支持男方拥有所有权,女方只能得到补偿。有2个补救办法:
1.和男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由2人共有。
2.如果达不成协议(前提是还没有还钱),让女方亲人把借款赠与女方,这样就相当于女方父母也出资购买不动产,只是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已。此时,可以主张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只是法律适用的见解,实际中还得看法院判决了。因为你这种情况和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不一样的,法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所以如果真的离婚诉讼或财产分割纠纷了,多注重诉讼环节吧。
附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女方家出了一大笔钱装修,剩下买房差一半的钱是和女方家里借的,由夫妻双方在10月结婚以后三年之内都一一还清》只要有你说的这方面的证据。房子就属共同财产。
“男方家出了一半的钱买的”这一部分算男方所的,“女方家出了一大笔钱装修”这一部分算女方的(你提供证据),“剩下买房差一半的钱是和女方家里借的,由夫妻双方在10月结婚以后三年之内都一一还清”这是你们的共同的财产,离婚按比例分就是了,房子应该还是归男方,他补你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