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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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部分规定
对象:大股东(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除大股东以外,减持公司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时间限制: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比例: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协议转让减持中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信息披露: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电视上播的不一定代表你看得到的,明白不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