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二、如果居住证仅去年没有签注,可以申请补办签注,不用重新办理居住证。如果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公安机关就会注销居住证,需要重新办理。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登记居住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就可以办理
你有社保一年以上,住房登记也有一年以上。才可以重新办理。男spa技师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