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中,消费税应是收回后总数的20%计入消费税,80%计入成本。
(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20×(1-13%)+2×(1-7%)=19.26(万元) 组价:(19.26+3)/(1-10%)=24.73(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24.73×10%=2.47(万元) (2)甲厂销售成品应纳的消费税 =35×10%-2.47×80%=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