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及工伤并存如何处理

2024-12-31 2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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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职工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后,马上拨打110报警,让交警部门介入,为以后工伤认定留下证据。

2、同交警部门积极沟通,全力争取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3、要求所在单位自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自,自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注意保留报警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书)、医疗材料、费用发票等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

回答2: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回答3:

1.如果受伤能达到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支持双向赔付;
2.医药费不支持双赔,只能报销一次,一般来说都是通过交通事故赔付解决;
3.工伤费用只要是在工伤药物范围内的,全支付!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回答4:

先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赔偿。
1、只有财产类的赔偿可重复,比如抚养费,其余没有重复赔偿,只采取补差,如果交通赔偿比工伤低,工伤就补足差额。但是通常是交通事故赔偿比工伤高。

2、同等责任,医疗费用有一半由你承担,可以工伤报销,(一份发票如何操作,具体要问当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
3、工伤目录中有的项目报销,没有不不报销

回答5:

医疗费不能重复报,其它不一定,根据各省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