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院下传票了,结果是所卖出去的产品说是假冒伪劣,被告侵犯了人家的商标权,

2025-02-03 0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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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申请免责。建议,重点留意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哥们,你说的过于简单了,无法有针对性的解答。我的建议是,上你所在地律师协会网站,约两三个律师,第二天带上起诉状证据副本,找他们当面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