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了躲债到外地而找不到人,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之一。为了早日执行回款,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讲,就要想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要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同时,要想法尽量找到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多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所了解,通过朋友、同事、同学、亲属等方式尽力查找,一旦发现及时向法院提供。
从法院角度讲,主要就是尽可能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拘留措施,应积极与法院沟通,看各执行法院是否存在加大执行力度的措施。
拒执罪,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冻结和拍卖其名下财产。
如果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文书,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决罪。
如果对方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毕竟法院司法力量有限,每个案件的执行都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问题,但是有法院的判决在手,可以无限期追偿,债务人不可能躲一辈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为了躲债到外地而找不到人,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之一。为了早日执行回款,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讲,就要想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要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要想法尽量找到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多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所了解,通过朋友、同事、同学、亲属等方式尽力查找,一旦发现及时向法院提供。从法院角度讲,主要就是尽可能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拘留措施,应积极与法院沟通,看各执行法院是否存在加大执行力度的措施。
如果你真找到了,要扣住不放,同时通知执行法官,纠纷大了可以报警。
目前只能如此,没什么好办法。
法院执行庭也是不负责任,叫原告自己去找人,是在放屁,原告能找到,还交给你执法庭干嘛
我也一样,法院让原告找人,我真想骂他,我能找见要法院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