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不能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相应折抵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办发[2011]8号通知明确,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进行相应折抵,需进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
特殊情形特殊对待 但在特定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开发商掠夺被拆迁人私人财产,地方政府常常成为帮兄
说早搬走政府给奖励(给予重点工程配合奖,享受优惠价格购房和免费8平米奖励)等措施。奖励的财政从哪里出?这钱是开发商出?还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给被拆迁户?如果是开发商出钱,为什么不直接给被拆迁户?还要用政府的名义? 如果是纳税人出的钱,可以使用到这地方吗?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给被拆迁户的公告中带有威胁性质:被区房管司行政裁决或被区法制办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将以裁决结果为准,不再享受一切奖励和优惠政策。大家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区房管局、区法制办全部为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这就是要告诉你,被拆迁人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开发商,还有政府。地方政府到底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替谁说话?
明明要买我一个西瓜,给了我一个桔子钱,政府在旁边帮腔说:我再赏你一个黑枣,卖不卖?不卖我可有权力强制你卖给他,连黑枣都不给你了。
房产是受到国家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开发商要来买我的房子,或者交换,房主是有权跟你进行讨价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是站在拆迁人一边,为他们说话,如果谈不成,地方政府常常帮助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注意:这完全是一种掠夺他人财富的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法律制裁。最为可笑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称买房嫌贵可跟房地产商商量,我们当然希望商量,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卖,政府是否可以把他们强制?这样一对比,我们就可以看到整个拆迁及卖房的过程中,政府是站在一个什么样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