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财税[2003]16号文有关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粤地税函[2003]339号文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代业主、承租者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即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据此,纳税人如为物业管理单位,则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相应发票时,应将代支付的水电费填开在该发票内,并将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支的水电费分别列明。 二、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纳税人如为非物业管理单位,因提供出租房产劳务而收回代垫水电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