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7月16号至2012年9月30日入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购买社保,现在已离职。

2024-12-12 0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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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企业为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补交的时候,是按你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因此,与你的基本工资没有太大的关系。
根据你的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你企业到社保为你缴费,貌似需要你的身份证号码。

回答2:

  所谓补偿就是按照单位应该缴纳的的比例给你现金.
  长沙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基准数为2540元/月。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2540元/月的300%,即76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540元/月的60%,即1524元/月。
  因此你每月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保最低为:1524×(20%+8%+2%+1%+1%)=487.68元.因此单位给你每月补偿487.68元.
  14个月总补偿=14×487.68=6827元.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3:

  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的是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其它的补偿办法。
  你如果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额度是所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湖南省2011年最低缴费标准每月工资计算基数是(30483.00/12 X60% )1524.00 元,2012年是(35520.00/12 X 60%)1776.0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0%,2011年每月应当为你缴费304.80元,2012年为没有35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