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