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拿着你的协议找个律师看看,因为如果是劳务协议,你就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和公司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承包人,此协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必支付你工资,也不用给你交社会保险,单位紧紧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你劳务费用。当然因为你不是单位的员工,也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方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此协议的性质是一个劳动合同,那么就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支付你工资,给你交社会保险,同时你要服从单位的管理。
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可参照:http://www.so100.cn/html/lunwen/falvlunwen/laodongfa/2006-3/18/2006063180254584281044231.htm
劳务协议违约赔偿,要看协议的具体规定,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保留好你的劳动协议、工资条以及与该公司有关的所有材料;
2、你首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他们出面找公司;
3、如果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聘请律师或到12348法援中心或相关劳动部门咨询;
4、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应该提前7天通知你,延迟的话要付违约金啊。
有问题的话,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下是具体条款,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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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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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只有你说的那个区别
1、杨律师的说法很对。
2、如果是劳务协议,则你和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解约行为是否构成协议中的违约,都要看协议如何约定。
3、如果你事实上和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即便你们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这样,公司单方解除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费用。
4、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对你和公司之间关系的界定,除你拿着劳务协议以外,最好还能带着你的工资单、社保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件。
可以参考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标题】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劳部发〔1994〕481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