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父59岁,母57岁,父母有抚养费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三、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四、根据
1、《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假如你把人家撞死了或者撞残疾了,那这个人就没法工作了或者工作能力受到影响,也就是钱挣的少了,那依靠这个人生活的人,比如未成年的人子女,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老娘的生活质量就下降了,这时候,你就得赔人家。
有人会说,我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又没造成他未成年的儿子的损害,干嘛要赔他儿子的钱,更何况,还有他老婆,还有小孩的爷爷奶奶吗?为什么要我赔呢?
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此,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间接的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建议委托律师
在新浪视频里上传的有《交通事故处理实务》,有更详细的解说,你可以百度搜一下。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起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正常情况下都要60周岁以上才算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不是干部的话,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 岁就达到退休年龄了,就应该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