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土地抵押的项目,能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2025-01-08 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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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但是需抵押权人书面出具同意开发公司将土地已设定抵押的该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材料。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若开发商将以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预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就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预售,而抵押权人出具了同意预售证明后,对预售出去的这部分在建工程就已经放弃了抵押权。

因此,作为抵押权人应加强对预售资金的回收管理,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后,也应注意预售情况的变化。对已抵押在建工程预售需要有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应要求开发商及时备案,按照购房者的申请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对已售部分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登记权利交叉。

扩展资料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参考资料: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