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几天,我姐姐和姐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3岁的孩子。现在,他们夫妻俩的丧事已处理完,孩子的祖父母和我父母为争孩子的监护权闹得不可开交,请问,孩子到底归谁抚养?答:孩子的祖父母和你父母同时都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再则,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来看,还是基本一致的,特别是对被抚养的未成年人来看,所产生的条件完全一样。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均具有补位性质,其补位的先决条件也是一样的,那就是作为孩子的抚养人的父母都已死亡。因此,只要补位的前提条件存在,你姐姐的孩子既有权请求祖父母抚养,也有权请求外祖父母抚养。
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由他们平均承担抚养责任。因为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也可视为同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从本案看,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争着抚孩子,都是满腔爱心使然,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其前提是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请你务必作好你父母的思想工作,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裁决。(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首先是爷爷奶奶,无能力交由外公外婆。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