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离职补偿。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扩展资料
离职补偿的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个人觉得,可否要求补偿需要根据情况来定。你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8小时工作制,现在变成了12小时工作制,这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就变更不能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再核算一下,12小时制算上加班之后是不是比8小时制的工资要低,如果低了,那么公司是变相的降低薪资待遇,你可以要求离职并要求补偿。如果工资不变或者高了,那你离职就不能补偿了。
不会补偿的 这是你情我愿的问题!公司整改有他的理由,你不愿做有的是人愿做明白吗?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