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扩展资料: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福利部门主要包括: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
紧扣“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主题。不包括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支出(比如建盖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支出,这项支出列在“盈余公积”账户);
有一些政策性的福利,如烤火费、某些岗位的劳动保护费等以及“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与“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道计入“管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交通补贴无论是否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都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交通费补贴算福利费还是入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企的,每个职工都有的,应付工资科目(工资条里的车贴)
不是每个人有的,领导的,做奖金单的。应付工资科目
现在中国是按劳分配的社会,你说呢?
1.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中,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也就是说,以上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2.交通补贴属于按劳分配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