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十诫或称推理十诫,是天主教蒙席,资深编辑暨作家隆纳德‧诺克斯(Ronald A. Knox)于1928年定下的推理小说原则
1
凶手须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读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络。
2
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
最多仅能出现一个秘室或秘道。
4
故事中不应出现不存在的毒药、以及太复杂需要长篇解说的犯案工具。
5
有色人种中不可有中国人。[2]
6
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7
侦探不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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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不应把焦点集中在无关案情的线索,避免误导读者。
9
侦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维应该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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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先写出有双胞胎,否则凶手不准是双胞胎。
范·达因认为推理小说是一场智力竞赛,必须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他认为不能遵守二十法则的推理小说作家等于没有运动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达因的法则里,除了详述其精神外,也会用讽刺的方式额外加注。其二十条法则的简要内容为:
1
必须明确、公正的将所有线索呈现给侦探与读者。
2
除了凶手的诡计,不得用写作手法误导读者。
3
故事中不能掺有恋爱成分。
4
侦探和凶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须经由合理的推理缉凶。
6
侦探为了破案就必须要有探案的行为。
7
必须要有命案来引发读者的正义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来缉凶。
9
一部作品里,只能有一个(主要的)侦探。
10
凶手必须要有相当的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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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不得是奴仆之辈。
12 虽然可以有帮凶,但只该塑造一个主要的凶手。
13
凶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组织为后台。
14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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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贯彻唯一的真相,并为此提供读者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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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使用太过华丽的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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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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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死者其实是自杀或意外死亡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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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应有属于自己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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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凑成偶数)以下手法太过常见,务必避免使用:
凶案现场发现烟蒂,所以凶手应是瘾君子。
以各种手段胁迫凶手自白。
制作假指纹。
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
(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凶手是熟人。
凶手是双胞胎(之一)。
使用瞬间致死的毒药。
凶案现场在警方来到时才变成密室。
问案时,透过嫌疑犯的反应来缉凶。
结案前,侦探破解暗号(死前留言)找出凶手。
关键是误导要自然。比如开头有b的一封信,和后面一封信的语气要尽量一致。
再有最后发现是假人不太合理,可以是医院的死尸。
这故事很纠结啊,写好了的话我强烈推荐!!lz加油↖(^ω^)↗!
多看些这方面的书和电视,要看些心理语言的书,要有很强的逻辑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