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根据嫌疑人的行为作出调查,认为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向检察院报告,由检察院审核后,发出刑事拘留的通知,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案子的始和终最后都需要检察院来把关和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是根据决定来执行而已。况且,日后如果需要判刑的,也是由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本身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刑期。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不是,只是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证据不足,让公安机关做下一步处理,譬如取保候审、释放之类的处理。
退回公安局是好事
意思是让公安机关继续寻找更加有力的证据 或者释放在押人员!!!
如果公安机关在37天内收集到够批逮捕令的话,就要坐牢了!!!
如果再一次提交检察院被退回的话,基本就是放人了!!!
如果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想在收集证据或者没有必要在收集证据,就可以把你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