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再向法官提供证据,法官不会采信。
所谓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三审”的话,都是其他原因导致重审,比如上级法院发现冤假错案,检察院抗诉等
应该去上级法院上诉
如果是开庭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向法庭提交,法庭会根据案情审查证据,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如果不是开庭后新发现的证据,法庭可以拒绝接受。
肯定不行啦!!!已经晚啦!
两审终审制啊~二审都结束了,法院都宣判了,再提供证据有什么用呢?怎么不早点呢,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