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