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周生有资格担任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但应由其所在的光辉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因此发达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对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顾问费的义务,而周生的报酬应由光辉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支付。
(2)一般来说,完整的会计报表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审计人员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考虑自身在审计中能否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就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有关事项与委托人进行商谈。本例中,发达公司一提出请求,光辉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做出任何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立即同意接受业务委托的做法不妥。
(3)根据《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的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同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招揽业务。因此,发达公司对光辉事务所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光辉事务所也不应因此降低收费标准。光辉事务所应按照服务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和参加审计人员的层次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回避。因此,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派注册会计师周生对发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委派其他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发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