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甚至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时,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下,除了离婚,法律并没有赋予弱势方其他有效的救济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李刚与张红婚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共购置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几十万,所有资产均在张红名下,由妻子张红负责家庭日常经济打理。今年,李刚父亲在医院检查中,发现患有癌症,需要大额资金支付手术费,而李刚父母均系下岗职工,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李刚欲拿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张红拒不同意。李刚能否将张红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挽救其父亲的生命? 【法官点评】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共有人一般不得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财产被分割后才能确定具体财产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财产。而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本案中,李刚父亲身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治疗,且无能经济力支付,属于重大理由,李刚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合情合理的。 (本文中人物为化名)(王小燕 丁培培)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