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第一点,你的这位当事人所谓的事实婚姻是什么时候存在的,只有1994年以前符合结婚登记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才叫事实婚姻,94年以后已经不承认任何事实婚姻了。
如果是94年以后,仅仅置办酒席“结婚”的,只能算同居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对她很不利的,因为拆迁取得的楼房会在其前男友名下,说明此拆迁房为其前男友所有,那么在同居关系的情况下,此房只能认定为其前男友的个人财产,除非购买此房其有为产权共有人或存在共同购买的协议或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也仅能认定为赠与或借款,不能主张房屋产权)。
所以如果要求对该拆迁置换房的主张通常来说是不太现实的,还不如向其前男友主张抚养费(如果未满18周岁的话),因为两个孩子也是他的孩子,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享有同样的权利的。
在百度知道上网友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援助而已,还不如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下属单位)申请法律援助,她这种情况应该是符合的,她本人不方便可以以她母亲作为监护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和诉讼请求。
楼上的都是正解。还有就是:大儿子现在由该犯的母亲抚养并且该母亲的家庭条件很困难,事实婚姻丈夫已经分手,他们在一起生活时有一处房子,现在已经拆迁,并且分得了一处楼房,现在由该犯的丈夫所有。那么应该由该犯的母亲联合该犯丈夫的大哥以遗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犯丈夫定期支付生活和学习以及治疗费用。也可以到当地人民政府上访或者要求检察院介入对其进行公诉可以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不用交诉讼费了。
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1994年以前结婚才能认可事实婚姻,这个是分析好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