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招标人”所指的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采购人。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而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4 “全权代表人”系指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在授权有效期内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并负责处理本次招投标有关事宜、签署有关文件的投标代表人。
2.5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19.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招标文件密封袋中密封。
19.3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目“于 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9.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此19.1~19.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人。
19.5 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a.内外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9.1~19.3规定。
b.外层信封装入19.1及第19.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目招标编号、货物名称、招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19.6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20.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20.1 根据21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20.2 出现第7.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通过一定的渠道,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需要某种货物或工程服务等的公司为招标人。了解到这种需求,并愿意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对应的货物或工程服务的公司为投标人。
招标人是项目发起人 投标人是项目应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招标人就是采购方,投标人就是卖方;只有在双方都采用招标这种交易方式时,才可称为招标人或投标人.
2、其中“人”,为范指,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