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资格的构成: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扩展资料:
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子公司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但如果只是家分公司,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单位的具体性质可以依据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最终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发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发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发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是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