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保险VS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控制有何差异?
此次雄安新区提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无疑是监理制度转型的一个重要风向标,关于“监理行业存留”与“监理行业改革”之争一时间甚嚣尘上。与此同时也人疑惑:用工程质量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建筑质量能得到更多保障吗?
不同于实质为项目管理活动的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风险管理活动。其以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形式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第一方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第三方保险)等。
承保工程质量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而在工程质量缺陷中,除自然环境因素外,大部分都是由参建各方自身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在保险上称为经营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这考验着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评估能力,以及将难以控制的不可保风险转换成可控的可保风险的实力。
另外针对工程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颇为普遍的高、大、新、特工程特征,为承保工程质量保险,保险公司引入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或称技术检查服务机构、TIS机构),辅助其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与查勘定损工作。
本文将就工程监理与质量保险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比较,以探索工程质量保险替代工程监理的可能性。
工作立场
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单位受聘于开发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督。这一立场普遍存在两个问题:1)监理费用直接控制在业主手中,行动较为被动;2)监理收入由业主支付,公正性较受约束。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较难保证,其科学性也受到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则独立于开放商与建设商,其聘用的TIS机构更是独立于五方建设主体之外,公正性相对客观,因此科学性较能保证。
另外对于建筑产品的最终使用者——用户而言,其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来源于开发商。开发商聘用监理单位进行监控,仅仅实现了风险的分配,并未实现风险转移;而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则将该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不得不成为用户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与用户立场相同、利益一致,能够真正代表用户权益参与工程质量管控。
工作方式
横向来看,工程质量保险更聚焦于质量控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单位的职能之一,在实践中也多受限于“旁站监督”,小权力与大责任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保险公司聘用的TIS机构则只涉及质量控制,相较监理而言更专注于质量问题;其对等的权责也能保证其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纵向来看,工程质量保险更能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自项目开工起进入现场办公,全过程参与项目施工——监理仅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其工作范围不涉及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和后期质量维修阶段。而TIS机构虽不在现场常设办公点,仅针对每项建筑工程的特点按照预定的工作计划开展质量风险监督控制检查工作,但其工作范围涵盖自设计至竣工后的全过程,能够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
工作结果
工作机制来看,监理单位采取旁站监督、现场巡查、平行检验等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并将质量问题报告给业主,后辅助业主采取行动加以控制。保险公司聘用TIS机构控制和评估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风险,一方面协助保险人采取适当对策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给建筑方提供更具公信力的质量报告,双管齐下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精细化程度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时侧重于程序控制,即确保程序正当,较少严格按照规范的技术参数标准(允许偏差范围)进行控制。TIS机构作为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则分层分级围绕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开展系统工作,其质量控制工作更为精准。
此外从社会效益角度而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还能弥补工程监理的责任缺口:现行法律体系下,工程使用期间出现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后,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往往可以通过倒闭、无赔偿能力、转移资产、不购买责任保险等途径逃避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另一方面也能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利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尚未注销或还在继续经营的责任主体实施代位追偿,实现责任的真正追究。
不难发现,相较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立场更加独立,工作方式更为科学,工作结果也更能带来更大效益。事实上,在2006-2010试点工程质量保险期间,上海已率先采用了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代替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期待在雄安模式的带动下,工程质量保险替代工程监理的进程将逐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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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监理四大控制重点,监理公司将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最终达到合同质量目标。监理的质量控制需要业主的大力支持、协助和施工单位的主动配合。
1.工程质量控制的三个层次:
(1) 工程质量的一级控制是指施工单位的自控,它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休系的有效运作而实现的。其质量控制的特点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它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搞好内部的质量控制;
(2) 工程质量的二级控制是指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它行使社会监督的职能,是在施工单位一级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核验。工程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在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基础上对质量作出评定;
(3) 工程质量的三级控制是指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它行使政府监督职能,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2.质量的事前控制
(1)资格审查: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把公司资质以及现场项目经理部成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上报监理公司,经监理公司审查具备开工条件后方能开工。
(2) 设计图纸的审校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地审核图纸,对于图纸的错、漏、碰、缺、含糊不清等问题,必须在施工之前提出并予以解决,监理公司会协助此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拟建工程全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性文件,监理将审查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对于重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先作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都必须事先提交监理一份,并经监理审定后方可执行。
质量控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提交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措施必须可行、有效。
(4)技术交底工作:
各工种、工序施工前要作好技术交底工作。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要落实到人,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5)材料的监理:
材料是质量的基础,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抽样检测报告必须齐全。材料的取样、送检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
(6)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开工前,现场的机械设备应作好全面检修及必要的检测工作(如经纬仪、水准仪的检测等),并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报请监理公司审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确定的日期即为开工日期。应注意,开工报告的批准开工日期与合同开工日期无关。
(7)轴线及标高的核验: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坐标点,把各轴线的引测、定位工作及各桩位、现有地坪高程等详细定出,再报请监理公司核验。施工单位应作好轴线及水准点的保护工作。
3.质量的事中控制
(1) 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由许多工序的质量所形成的,为了达到单位工程的
质量目标,必须控制好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因此,工序质量的有效控制是质量控制的基础,本工程强调:每一道工序完成并经监理验收达到质量控制标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序质量验收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予以拒绝签认,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 隐蔽工程的验收制度:
对于需要隐蔽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于质量达到控制标准,并备齐各项质保和验评资料后,报请监理核验。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同意隐蔽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检查已隐蔽的工程,无论结果如何,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公司,否则监理公司有权拒绝突发性的验收时间要求。
(3) 监理的工作方法: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工作方法将采用巡视和旁站相结合的方法,管理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而不是工人,管理的形式以口头通知和监理通知单为主;重大事件、事故和质量隐患还将以备忘录备案。
(4) 关于停工令: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当发现必须停工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有权发出停工指令,现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4.质量的事后控制:
(1) 当建筑实体质量发生缺陷时,特别是道路结构的质量,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应记录缺陷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法,报送监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处理。对于较大的质量问题,监理公司将通过业主报请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共同处理。
(2) 质量的核验:
监理公司将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和合同质量目标,对完成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整改至符合要求。
(3) 内业资料: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工程的特点,对照验评标准正确地划分分项工程,以免造成验评资料的重大返工。
内业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内业资料不得后补。当发生内业资料滞后时,监理公司的工序质量管理将不能正常进行,这将会妨碍工程的正常施工,请施工单位注意。
不会
拿人手短,吃人嘴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