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
基本权利实际上是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他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基本权利不是个别的,特殊的的权利,它是基于主体是人而产生的为人自身生存和尊严而理所当然应该享有的普遍的,一般的权利。实际上,基本权利是“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这种地位是反特权、反等级的。权利主体需要通过这种法定的地位获得人格的独立、机会的平等、行为的自由。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我国学者多数认为不外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民主权)、人身自由以至如日本提出的生存权(自由权)、权益归属(经济权)、以及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权)”
无论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个人,还是作为团体存在的若干人的集合,其存在和发展都有赖于必要的行为自由,以显示其个性,实现其目的,履行其职责。基本权利,正是对社会主体在一定限度内的行为自由的宪法确认,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可以说自由才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历史也足以证明追求自由是基本权利得以产生和获得长足发展的潜在动力。而人们真正开始觉醒并意识到满足人性而需的自由,也正是人权的起点。因而可以说人权伴随着基本自由的追求而产生,并随着宪法的出现而走向权利化,从而演变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让我们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马克思主义和西方关于基本权利起源上的分歧。
2、正确。
人大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命和去职的权力。
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包括: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包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错误。
我国的分权制衡实际上是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四权分立”实现的,这四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这四项权能分别由人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对于立法权来说是其它三项权能的统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但在具体行使上,则又与其它权能互相独立、互相制约的。而其它三项权能则是平行并列、互相独立、互相制衡的。检察权的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权,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归入行政或司法权中。当然,由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从学习苏联开始,相对于其它权力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缺乏必要的准备和研究,对定位问题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历史的传承和借鉴更是相当不足,本土资源利用程度不高,因此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在理论上也需要处理好与其它几项国家权力的关系和衔接问题。而且监督权本身也存在制约问题,否则同样会走向腐败。但由于这种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实际上我国现行法自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后,对行政权的监督是相当薄弱的)是一种平等的监督,不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丝毫不影响行政权、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且“由于程序权与实体权相比,略显柔弱,这就决定检察监督权不可能在国家权力中过于膨胀。‘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担心是完全没有理论基础的。检察监督权以程序性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区别、相抗衡,并且在程序性上统率了检察职权的各个方面”。并且在防止监督权滥用方面,我国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可资借鉴利用。这里只存在怎样完善各权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我们完全不应该因为这种担心而否定监督权的有益性、合理性和现实性,正象我们不能因同样的担心而否认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一样。
4、正确。
我国宪法文本上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安全权、通讯自由和秘密权;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赔偿请求权和辩护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公职人员的保障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人员、人民团体成员的福利权)、劳动力丧失或受损人群的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创作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儿童权、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等等。
其中,生命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权、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获得和保留国籍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与生活方式选择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自由、结社和罢工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正确
2.全国人大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3.我国是实行全国人大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不是三权分立
4.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这两种权利
1、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2、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检察长。
3、错。
我国国家体制中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错。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里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不同。人权是一般权利。
2、错。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检察长是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错。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错。宪法没有规定了公民有罢工、迁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