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前一个问题,在刑法教材的讲不作为的那里有案例呢,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邹某带邻居家两名幼儿出外游玩,就产生了看护小孩的义务了,所以当小孩掉进粪坑的时候,她就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而他并没有做什么有效的救援,只是在那里喊,所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问题,首先这个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另外这个某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也不对,他应该向他的同级人民法院有就是某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完了在由这个某省人民法院做出处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题是刑法案例: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因为是他先前带两个小孩出去玩,而产生了照顾小孩的义务。所以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
第二题是刑诉法案例,你看下条文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