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开盘鉴定不可以代替混凝土施工记录。
开盘鉴定是对混凝土开盘时混凝土的配合比、性能、状态等进行评价,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允许继续搅拌生产的依据;而混凝土施工记录,是对施工过程的各种情况予以记录,以备质量等追溯、可查。
混凝土开盘鉴定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
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
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
3)特种或特殊要求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4)大体积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
(2)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现场浇筑点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在施工现场进行外,其它鉴定内容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6)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9)各种计量仪器应定期检验,保持准确。
(10)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进行,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参加人员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
(11)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3d复试报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开盘鉴定的范围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核查开盘鉴定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基本要求。
(2)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不能了 混凝土施工记录是指浇筑对象施工记录。开盘鉴定是指搅拌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签定。
混凝土开盘鉴定不可以代替混凝土施工记录。
开盘鉴定是对混凝土开盘时混凝土的配合比、性能、状态等进行评价,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允许继续搅拌生产的依据;
而混凝土施工记录,是对施工过程的各种情况予以记录,以备质量等追溯、可查。
不能,需要取样做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