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如果公安机关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的进行立案处理的,检察在收到公安机关 的相关案件材料时,检察院可能就公安机关所定的罪名进行核实,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对罪名进行更改。另外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就可以涉嫌的罪名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罪名进行确定,有可能按实际情况对罪名更改。但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一经定罪处罚,就无法更改罪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个案子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合适。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调解结案的可能。
公诉部分撤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公诉程序是不考虑当事人的意见的。不过可以刑事和解,前提是您的这位朋友是偶犯或者初犯,并且主动承认罪责;对方的伤害程度是轻伤,满足的话双方同意就可以和解。具体的程序建议去问律师,因为我国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