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则都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